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在职党员的职业特点和个人专长,适宜、适时、适度地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建设。街道、社区党组织要与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加强联系,必要时可把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建设的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反馈。驻区单位发展党员、选拔任用干部,应注意听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意见。
通过以上工作,不断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哪里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坚强的战斗力。
六、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按照条块结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原则,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动员社区内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社区建设。
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群众组织和社区其他组织建设,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功能健全、运转有序的社区组织体系。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街道党(工)委、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牵头,驻区有关单位基层党组织参加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协调议事机构,围绕辖区内的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协调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街道、社区党组织要不断增强为驻区单位服务的意识,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充分调动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驻区单位基层党组织要自觉接受驻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与协调,大力支持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工作和社区建设,并教育引导本单位的党员、群众积极参加社区建设。
七、切实加强对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
要把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要将街道、社区党的建设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点之一,纳入当地党建工作的整体布局,与农村、企业、机关、学校等其他领域党的建设有机衔接起来,按照“五个好”的目标要求,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及时研究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要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责任主要在市、区(市、县)委。市、区(市、县)委常委要建立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联系点。要把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市、区(市、县)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