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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坚持把服务群众作为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重要任务
  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把服务群众作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标准,把工作重点从注重创收进一步转移到搞好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更新管理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从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搞好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点)的建设与管理。加强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为骨干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针对不同社区、不同社会群众的特点,按照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以无偿、低偿服务为主的原则,不断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开展社区服务活动。街道、社区党组织要着眼于社区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特别是群众最关心、最急需解决、通过努力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开展面向社区群众的便民利民服务,尤其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面向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流动人员的维权服务等,为社区群众排忧解难。
  五、不断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
  及时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区,都要单独建立社区党组织。尤其要重视及时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居民区建立社区党组织的工作。在调整社区设置时,要同步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
  不断加大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指导、协调和支持驻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对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支部建在楼上”等方式联合建立党组织,通过采取设立党员联络服务站、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以及帮助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等办法,把党的工作开展起来。街道党(工)委要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双向联系制度,适时向他们通报这些组织党建工作等有关情况。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将这些组织的注册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街道党(工)委。
  加强和改进对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认真做好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对在城市已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党员,其正式组织关系不在工作所在地(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的,应及时把他们的正式组织关系转入工作所在地(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对在核实其党员身份后,及时把他们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他们过好组织生活,开展适宜的活动。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在重视做好原有居民群众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同时,重视做好在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同时做好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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