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对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等级评定结果。凡擅自公布等级评定结果,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重要名词术语解释如下:
(一)体系: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二)文件:信息及其承载媒体。媒体可以是纸张,计算机磁盘、光盘或其他电子媒体,或其组合。
(三)程序: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程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当程序形成文件时,通常称为书面程序。
(四)风险相关方:与商业银行在风险及其控制方面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团体。风险相关方包括风险直接承担者和间接利害关系者,前者如商业银行投资者、顾客或员工,后者如监管机构。
(五)内部控制绩效:根据内部控制政策和目标,在控制风险方面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绩效测量包括内部控制活动和结果的测量)。
(六)事故:造成损失的非预期事件。
(七)险情:可能造成损失的事件。
(八)违规:未满足规定的要求,既可能是人员主观造成的,也可能是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
(九)预防措施:为消除潜在违规、险情或事故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十)纠正措施:为消除己发现的违规、险情和事故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对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维护和改进,并明确相对独立的决策、监督和执行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录:
一、结果评价指标及控制比例
┌──────────────────────┬────┐
│ 评价指标 │控制比例│
├──────────────────────┼────┤
│一、资本利润率 │≥13% │
├──────────────────────┼────┤
│二、资产利润率 │≥0.6% │
├──────────────────────┼────┤
│三、收入成本比 │≤35% │
├──────────────────────┼────┤
│四、大额风险集中度指标 │- │
├──────────────────────┼────┤
│(一)单一客户授信余额比例 │≤10% │
├──────────────────────┼────┤
│(二)十大客户授信余额比例 │≤30% │
├──────────────────────┼────┤
│(三)集团客户授信余额比例 │≤15% │
├──────────────────────┼────┤
│五、关联方交易指标 │- │
├──────────────────────┼────┤
│(一)单个关联方授信余额比例 │≤10% │
├──────────────────────┼────┤
│(二)单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15% │
│信余额比例 │ │
├──────────────────────┼────┤
│(三)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比例 │≤50% │
├──────────────────────┼────┤
│六、资产质量指标 │- │
├──────────────────────┼────┤
│(一)新发生不良贷款率 │≤0.1% │
├──────────────────────┼────┤
│(二)不良贷款衡量指标 │- │
├──────────────────────┼────┤
│1.不良贷款率 │≤3% │
├──────────────────────┼────┤
│2.不良贷款额降低率 │≥10% │
├──────────────────────┼────┤
│3.五级分类偏离度 │≤2% │
├──────────────────────┼────┤
│4.正常及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3% │
├──────────────────────┼────┤
│5.次级及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8% │
├──────────────────────┼────┤
│七、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80% │
├──────────────────────┼────┤
│八、资本充足指标 │- │
├──────────────────────┼────┤
│(一)资本充足率 │≥8% │
├──────────────────────┼────┤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 │≥4% │
├──────────────────────┼────┤
│九、流动性指标 │- │
├──────────────────────┼────┤
│(一)准备金比例 │≥10% │
├──────────────────────┼────┤
│(二)存贷比 │≤75% │
├──────────────────────┼────┤
│(三)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120% │
├──────────────────────┼────┤
│(四)资产流动性指标 │≥25% │
├──────────────────────┼────┤
│十、案件指标 │- │
├──────────────────────┼────┤
│(一)案件损失率 │≤0.1‰ │
├──────────────────────┼────┤
│(二)发案率 │≤1% │
├──────────────────────┼────┤
│合 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