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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失效]

  符合性测试的具体方法包括抽样法、穿行测试法、证据检查法和压力测试法等。
  第四十二条 测试抽样。
  抽样样本取决于被评价机构或被评价项目的风险、业务频次、重要性等。可在根据业务频次抽样的基础上,结合被评价项目的风险和重要性进行调整。
  根据业务频次确定的抽样量参考标准如下:
  (一)每月执行一次的业务或事项,抽样量应保持在2-6个之间。
  (二)每周执行一次的业务或事项,抽样量应保持在4-10个之间。
  (三)每日执行一次的业务或事项,抽样量应保持在10-25个之间。
  (四)每日执行多次的业务或事项,全年10000次以下的,抽样量应保持在25-50个之间;全年10000次以上的,抽样量应保持在50个以上。
  第四十三条 指标分析。
  应收集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结果指标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比分析和趋势分析,从而对内控目标实现情况做出评价。

第五章 评分标准和评价等级

  第四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采取评分制。对内部控制的过程和结果分别设置一定的标准分值,并根据评价得分确定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等级。
  第四十五条 内部控制过程评价的标准分为500分,其中:内部控制环境100分、风险识别与评估100分、内部控制措施100分、信息交流与反馈100分、监督评价与纠正100分。上述五部分评价得分加总除以5,得到过程评价的实际得分。
  第四十六条 在对内部控制过程评价时,应按照第三章评价内容的要求,结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四个方面展开,转换为具体评价问题,并根据测试情况对被评价项目进行评分。
  第四十七条 初次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须对所有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支持保障活动进行评价。再次评价时,至少应包括:授信业务、资金业务、存款及柜台业务、主要中间业务、计划财务、会计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其他活动在每三次再次评价周期内应至少覆盖一次。
  第四十八条 内部控制过程评价的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被评价对象的过程和风险已被充分识别的,可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二十。
  (二)在满足前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过程和对风险的控制措施被规定并遵循要求的,可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三)在满足前两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规定得到实施和保持,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四)在满足前三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在实现风险控制的结果方面,控制措施有效且适宜的,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九条 在测试过程中遇有业务缺项或问题“不适用”时,应将涉及到的分值在评价项目总分中扣减。为了保持可比性,在得出其余适用项的总分后,还应将该评价项目的总得分进行调整。
  调整后评价项目总得分=所有适用项目得分/(评价项目总分-不适用项目总分)×100%
  单项分值小计和总分分值有小数时四舍五入。
  第五十条 若涉及到需要采取抽样测试确定评价结论的,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如果在抽样范围内未发现违规,该项评价得满分;在抽样范围内,发现两项以上违规(含两项),该项评价不得分;仅发现一项违规的,应扩大一倍抽样,在扩大抽样范围内未发现新的违规的,可得该评价项目分值的50%,在扩大抽样范围内又发现新的违规的,该评价项目不得分。
  (二)发现险情或事故的,直接扣除该评价项目的分值。
  第五十一条 内部控制的结果评价。结果评价主要评价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对这些指标的量化评价可以通过非现场的方式进行。结果评价主要包括十项指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大额风险集中度指标、关联方交易指标、资产质量指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指标、流动性指标、案件指标等,指标说明及控制比例见附录。内控结果评价指标的标准分值为500分,转化为百分制后得出实际得分。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整体风险情况、经济金融情况和银监会工作的重点,补充、修订或调整有关评价指标及其标准分值。
  第五十二条 根据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综合确定内部控制体系的总分。其中,过程评价的权重为70%,结果评价的权重为30%,两项得分加总得出综合评价总分。
  第五十三条 根据综合评价总分确定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评价等级,应按评分标准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项目逐项计算得分,确定评价等级。定级标准为:
  一级: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指被评价机构有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各个环节均能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措施,能对所有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控制,无任何风险控制盲点,控制措施适宜,经营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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