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对员工引进、退出、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处罚等日常人事管理做出详细规定,并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第二节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活动风险识别与评估。
商业银行应建立和保持书面程序,以持续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与评估。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含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
应识别并确定常规和非常规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并识别这些活动中的风险(无论是否由内部产生),考虑其类型、来源及其影响范围,特别应考虑计算机系统的运用可能带来的风险。
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内部控制政策确定风险是否可接受,以确定是否进一步采取措施。风险可接受时,应监测并定期评审,以确保其持续可接受;风险不可接受时,应制定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其中,内部因素包括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银行业务性质、机构变革以及员工的流动等;外部因素包括经济形势的波动、行业变动趋势等。
当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风险进行再识别和再评估,以确保任何新的和以前未曾予以控制的风险得到识别和控制。
风险识别与评估应:
(一)依据业务范围、性质和时限主动进行。
(二)评估风险的后果、概率和风险级别。
(三)必要时开发并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的识别。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的程序,作为风险识别与评估、制订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的依据。
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相关员工和其他风险相关方。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方案。
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控制方案,以控制已识别的不可接受风险。内部控制措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实现对风险的控制而规定的相关职责与权限。
(二)控制的策略、方法、资源需求和时限要求。
若涉及到组织结构、流程、计算机系统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应考虑可能产生的新风险。
第三节 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运行控制。
商业银行应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业务和管理活动,依据所策划的控制措施或已有的控制程序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
(一)控制措施包括:
1.高层检查。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内部控制的实施状况以及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缺失情况,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2.行为控制。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审查每天、每周或每月收到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专项报表或报告,提出问题,要求采取纠正整改措施。
3.实物控制。主要的控制措施包括实物限制、双重保管和定期盘存等。
4.风险暴露限制的审查。审查遵循风险暴露限制方面的合规性,违规时继续跟踪检查。
5.审批与授权。根据若干限制条件对各项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批与授权,明确各级的管理责任。
6.验证与核实。验证各项业务、管理活动以及所采用的风险管理模型结果,并定期核实相关情况,及时发现需要修正的问题,并向职能管理部门报告。
7.不兼容岗位的适当分离。实行适当的职责分工,认定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使之最小化。
(二)控制要点包括:
1.对于可能导致偏离内部控制政策、目标的运行情况,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和要求,并在程序中规定操作和控制标准。
2.对于重要活动应实施连续记录和监督检查。
3.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考虑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控制。
4.对于采购或外包的设施、设备、系统和服务中已识别的风险,应建立并保持控制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确保其遵守商业银行相关的控制要求。
5.对于产品、组织结构、流程、计算机系统的设计过程,应建立有效的控制程序。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系统环境下的控制。
商业银行应考虑计算机系统环境下的业务运行特征,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对硬件、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数据和操作环境,以及设计、采购、安全和使用实施控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应急准备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