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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评价。结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并实施系统化的政策、程序和方案,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第五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应接受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二章 评价目标和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促进商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原则。
  (二)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促进商业银行增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促进商业银行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得到有效运行。
  (五)促进商业银行在出现业务创新、机构重组及新设等重大变化时,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四个方面进行:
  (一)过程和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
  (二)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遵循相关要求、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实施和保持。
  (三)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四)控制措施是否适宜。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范围应覆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活动的全过程及所有的系统、部门和岗位。
  (二)统一性原则。评价的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以确保评价过程的准确及评价结果的客观和可比。
  (三)独立性原则。评价应由银监会或受委托评价机构独立进行。
  (四)公正性原则。评价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重要性原则。评价应依据风险和控制的重要性确定重点,关注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
  (六)及时性原则。评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价。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一节 内部控制环境

  第十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保证各机构规范运作,分权制衡。
  (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下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建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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