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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4]第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为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1年制定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监督抽查工作开展三年来,对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提高销售者质量意识,打击经销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不断探索改革的基础上,决定建立和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商品质量监测制度是对原有的监督抽查制度的改革、调整和完善,是适应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有工商特色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提高对开展此项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和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适时组织对某些区域、某些商品进行监测,运用监测结果,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动态分析,给消费者以提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二、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监测工作水平
  加大对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多方面的力量,取得社会各界对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学习监测的相关法律和知识,特别要加强对从事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好从事监测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监测工作所需经费,抓好监测标准的适用、承检单位的选择、监测结果的确认等关键环节。对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监测工作,要严格审批和管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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