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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通知
(2004年12月30日 保监发[2004]15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符合《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二、具有合格投资者资格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投资次级债。
  1、投资次级债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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