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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
  (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
  (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
  (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
  (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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