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监督检查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报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监督检查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移送法律部门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法律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法律部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