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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修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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