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报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近年来,在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下,我国收费公路发展很快,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收费公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各地对多轴大型车辆的收费普遍偏高,导致车辆“大吨小标”和超限超载运输日益严重,影响了道路运输的竞争力,使道路运输的效益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按照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收费标准的原则
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目的是规范公路收费行为,鼓励发展高效运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动道路运输结构调整,缓解当前运输紧张状况,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快速发展。调整通行费收费标准要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价格、法律、综合管理等手段,鼓励使用多轴大型运输车辆,依法增加运量,提高运输质量和效益;要让合法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业户真正得到实惠,同时充分考虑各地收费公路还贷的压力,兼顾广大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的利益;要把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与统一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合理设置不同车型之间的收费系数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二、调整收费标准的措施
(一)对第5类货车(载重15吨以上,下同)收费标准的调整,以第3类货车(载重10吨及10吨以下,5吨以上,下同)现行收费标准的1.4倍为基准,低于或等于基准数的可不调整;高于基准数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如调整后低于或等于基准数的,则按基准数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