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490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煤矸石是否应征收排污费的请示》(内环字〔2004〕4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第
12条规定,依照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限期缴纳排污费。
你局请示中所指的煤矸石夹杂在剥离土中排向排土场的情况,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排土场符合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环境保护标准的,煤矸石夹杂在剥离土中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