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的范围和审查原则
本通知所称林业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能够反复适用,对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这些文件都应当纳入前置审查和备案的范围。
规范性文件审查应当坚持“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能原则和一致原则”,具体审查标准是:
(一)是否符合
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
(二)是否符合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改革方向;
(三)是否与已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协调一致,是否采取了立新废旧的措施;
(四)是否超越了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
(五)其他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的实施机构和程序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实施主体,其政策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和发布后的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签署发布之前,应当先送政策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政策法制工作机构依照审查原则和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与审查原则和标准一致的,应当予以同意;与审查原则和标准有矛盾的,应当提出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建议起草单位进行修改;政策法制工作机构与起草单位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审查情况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林业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严格履行备案制度。在一个月内将规范性文件、有关说明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送本级和上一级政策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按照审查的原则和标准,发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时,应当不予备案。在经过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制定机关。
林业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事关大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紧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将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作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落实责任,明确任务,保证效果。我局将适时开展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备案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