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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

  0基础数据;
  2、听力筛查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3、听力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4、康复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附件4:

新生儿疾病筛查追访与管理技术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承担区域内妇幼保健网络的管理职能。
  (二)人员要求
  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疗保健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
  1、新生儿疾病筛查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
  2、儿童保健学相关内容;
  3、心理学相关知识。
  二、管理及职责
  (一)追访要求
  1、依托区域内妇幼保健网络,建立追踪随访网络;
  2、接到筛查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疑阳性报告,立即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筛查检测机构进行复查,并提供健康教育;
  3、敦促并确保可疑阳性患儿在规定时间内(遗传代谢病在7个工作日内、听力障碍按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追踪要求)至确诊治疗机构就诊,尽早给予治疗及干预;
  4、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须注明原因,并告采血机构及检测机构备案;
  5、每次通知或访视均须记录,相关资料保存10年;
  6、按筛查疾病的不同诊治要求,定期访视确诊患儿,给予长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二)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检测及听力检测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管理职责
  1、承担本省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2、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
  3、本省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4、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5:

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具有儿科诊疗科目,且有检验(生化和血清学标记免疫检测)、放射、营养、保健等专业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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