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0日)修订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4]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已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并将其列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在北京、上海开展苯丙酮尿症和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的筛查,到目前新生儿疾病筛查已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几年来,为减少听力缺陷,我国将新生儿听力筛查也列入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为规范新生儿筛查工作,切实提高筛查质量,我部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2、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
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4、新生儿疾病筛查追访与管理技术规范
5、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范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血片采集是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采血质量直接影响实验室检测结果,因此必须按规范要求完成血片采集工作。
一、采血机构及人员要求
(一)采血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采血人员: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临床工作2年以上。
2、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滤纸干血片采集、保存、递送的相关知识;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结果登记和档案管理。
二、采血机构和人员职责
1、采血人员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应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应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
2、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卡片内容包括:采血单位、母亲姓名、住院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新生儿性别、孕周、出生体重、出生日期及采血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