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3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有效注册登记资格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70号)
近日,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新西兰经香港出口到我国的两批27个集装箱,467.4吨废塑料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以欺骗手段恶意将环境控制质量不合格的废塑料装箱进境问题。这两批货物均在集装箱箱口堆放符合要求的废塑料,箱内大部分堆放加压捆扎、未经破碎、未经清洗干净的废塑料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16487.12-1996)的规定。
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
35条和国家质检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
12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