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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施工、重要设备供应等单位招标时,委托项目的招标分标方案报项目法人并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准。招标工作计划和招标结果报项目法人备案,并同时抄报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的施工、监理、重要设备供应单位应当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不得同隶属于共同的上级机构或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将签订的施工、监理、重要设备供应合同报项目法人备案。国家有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采用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时编报国家要求项目法人编报的有关委托项目建设的投资计划、建设信息报表、统计报表等。有关委托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合同价款结算动态应当及时报项目法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委托项目的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对于具备移交条件的委托项目,应当及时移交项目法人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项目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完成委托项目的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的编制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纪录,以及有关资料的编写、收集、整理、归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移交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及时移交项目法人等有关单位归档。
  第二十八条 在委托项目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因人为失误给工程建设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实现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违约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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