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委托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单元工程项目内投资直接费与间接费之间的费用需要调整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审查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设计单元工程内单位工程之间的投资需要调整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法人审核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后实施。在不突破批准概算投资的情况下,单位工程项目内的投资直接费之间的调整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核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委托项目单位工程的划分应当与批准设计单元工程的初步设计一致。
第八条 委托项目设计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规定中明确的项目法人关于设计变更的处理权限,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行使,但设计变更处理情况需报项目法人备案。
工程项目预备费的使用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需动用基本预备费,一次使用预备费在200万元以下,且累计不超过委托项目基本预备费总额的50%,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自行决定并报项目法人备案;一次使用预备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累计超过委托项目基本预备费总额的50%,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法人核定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后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委托项目的建设以及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委托,对委托项目的建设活动行使部分行政监管职责。
第十条 项目法人作为委托项目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负最终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实际,商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提出需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签订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进行检查,对委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