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调办建管[2004]79号 2004年11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托地方负责建设管理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委托项目)的建设管理,明确建设管理责任,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建设管理是指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准,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将南水北调部分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直接委托项目所在地(有关省、直辖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负责委托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由项目所在地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指定或组建。
委托项目的征地移民、文物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项目法人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签订建设管理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双方职责划分应当遵循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承担委托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竣工验收)的建设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签订的委托合同,独立进行委托项目的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接受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 项目法人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在委托项目的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将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监理、施工、重要设备供应等单位的招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