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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失效]

  (4)说明
  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是指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不包括需经除尘、脱硫处理的废气;
  本标准所指有毒有害废气是:含硫尾气(二硫化碳、硫醇、硫醚、硫化氢、硫酸雾等)、含氟尾气、含氨废物、氮氧化物尾气、含氯尾气(氯、氯化氢、盐酸雾)、金属尾气(含氧化物、铅、汞、铍及其它)、其它有危害性的废气。
  5、工业固体废物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并且具备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能力在1万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2万吨以上。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具备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能力达到2千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5千吨以上。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1万吨/年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6、生活垃圾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500吨/日以上,垃圾焚烧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6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2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300吨/日,除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外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公共场所及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为卫生填埋、焚烧和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理处置方式。
  7、自动连续监测类(不分甲乙级,分水、气小类)
  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5台(套)以上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营管理,建立有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质量保证制度,负责运营的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分析实验室,配备满足相应监测项目需要的取样、保存、称量和分析等设备;
  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基本原理和操作,并能按相应监测项目的标准分析方法分析测试,具有维护、校对监测仪器的能力;
  实验室建立有程序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说明:
  废水监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有机碳(TOC)pH、总氮、总磷、流量等项目。废气监测项目包括烟尘(粉尘)、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项目,每一项目均包含烟气参数。

  附件二: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

  一、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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