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询价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归询价对象所有。
  十一、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对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
  十二、保荐机构负责组织推介、询价和配售工作。保荐机构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还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三、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十四、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推介、询价和配售等发行情况及其他中介机构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保荐机构制作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报告中所引用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注明来源。研究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在行业中的地位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二)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及市场整体走势对定价的影响;
  (三)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对定价的影响;
  (四)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对定价的影响;
  (五)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股票定价的影响;
  (六)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区间的预测;
  (七)其它对发行人股票定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十六、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保荐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股票,或提前泄漏股票发行信息的,将依据《证券法》第176条、第18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