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清洁生产资金采取拨款补助的管理方式。补助范围是:
1、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的或者再生的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清洁生产项目;
2、通过采取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清洁生产项目;
3、对物料、水和能量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4、采用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5、其他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所属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标准;
3、具备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包括: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力量和项目资金来源等;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5、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清洁生产资金的申报与审批下达程序:
1、财政部印发年度资金申报通知;
2、省级财政部门按项目组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申报材料包括正式申请文件和项目的实施方案;
3、财政部在对地方申报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达清洁生产资金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七条 接受清洁生产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应承担披露清洁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的义务。披露时,企业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除外。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清洁生产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并跟踪问效;财政部不定期组织有关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清洁生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清洁生产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三年内不得申报清洁生产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