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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0月13日 财建[2004]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了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了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清洁生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重点行业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是指石化、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清洁生产资金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有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利于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类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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