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定期上报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工作情况。详见附件7《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各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反映。联系电话:010—68028439;68050283;68013300转5811或5809。
附件:
1.《安排》补充协议有关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2.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文件的说明及样式。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目录。(略)
4.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登记前置许可参考目录。
5.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有关表格的说明及样式。(略)
6.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7.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安排》补充协议有关港澳居民在
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附件2
关于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文件的说明及样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年11月)
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要提交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香港居民申请者应当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三种中的任一种);
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二、澳门居民申请者应当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种中的任一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两种中的任一种)。
注:港澳居民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的样式请见样式1—7。(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