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79号)
2003年8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自2003年8月27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2004年9月27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主张终裁后一年间欧盟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欧盟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在收到申请后于9月29日通知并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转交了欧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使团。10月19日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经审查认为,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及《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