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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并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必要时召开标前会,并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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