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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4年
(第9号)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中的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
  第三条 机电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机电设备招标项目、进行机电设备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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