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从各营业部的柜面系统数据库中实时采集数据,确保集中监控系统的数据和各营业部的数据完全一致。
(2)及时查询客户的证券及资金明细的变动情况。
(3)及时揭示各分支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的真实情况。
(4)及时发现清算、财务和柜面系统的数据的勾稽关系的差错。
(5)及时从存管银行获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数据情况。
(6)每天对客户的证券及资金数据进行备份。
(7)为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提供数据接口,使证监局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监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及其它客户资产的情况。
要求尚未建立上述集中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必须每周将下列数据刻录成光盘向证监局报备:公司总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所有资金划付明细、公司所有营业部柜面系统中客户资金情况,包括客户资金明细账、证券明细账;各证券营业部必须每周将下列数据刻录成光盘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报备: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划付明细、柜面系统中客户资金情况,包括客户资金明细账、证券明细账。
3、要求各证券公司将资金和证券的清算职能实行集中管理,交易、清算、核算及资金划付职能适当分离,相互制衡。同时,进一步优化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托管相关的业务流程,加强对交易系统授权的管理。
4、要求各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客户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公司总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的真实情况。
5、要求各证券公司对营业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情况进行清理,确保每个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超过5个。
明确要求各证券公司必须最迟在2005年年底完成上述五项内控要求。
(二)要求辖区内申请创新试点类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完成上述五项内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进一步建立更加严格的客户资金独立存管模式:完善客户资金内控机制,使组织体系、账户体系、交易体系、结算托管体系、核算体系、划付体系和监控体系在职能定位、业务流程、技术系统三方面完善、独立且相互制衡,并在此基础上对监管部门开放,使客户资产安全、完整、透明、可控、可查。具体标准体系另行颁布。
(三)要求辖区内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在使用国家救助资金的同时,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细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其他证券公司也可在条件具备和自愿的情况下实行第三方独立存管。
三、关于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日常监管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