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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如果公司各营业部柜面系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存在差异,公司须提供专项说明,并列示存在差异的营业部名单。
  3、公司及所属证券营业部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包括:直接占用或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客户提供透支,为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完整的问题等。
  要求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问题的成因、涉及金额、资金去向、当前存在的风险等有关情况。
  4、公司与存管银行的合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二)要求存在上述第三项问题的证券公司,在自查报告中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确定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并报证监局备案。
  (三)要求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证券公司在全部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之前,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不得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不得新增资产管理业务。
  3、不得扩大自营业务规模。
  4、不得向股东分红。
  5、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欠款、变现资产,所得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6、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不得新增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适当限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二、关于督促证券公司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工作要求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公司自有资金,存放在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必要监管职责的存管机构,并通过建立公司内部客户资金安全管理运作机制,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
  (一)要求各证券公司在切实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内部控制,完成以下五项内控要求:
  1、设立合规部门或由现有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内部监管,公司分管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得同时分管经纪、投资银行、自营或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
  2、建立集中监控系统,实现对公司及分支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交易情况的实时监控。集中监控系统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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