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31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号令)和《
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通知)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自查整改的要求
(一)要求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报送详细的自查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自查报告上签字,承诺对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关责任。自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贯彻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机制的完善和相关交易、财务、清算、监控等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与安排,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2、公司截至2004年9月30日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其中受托资金所占比例)、各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公司总部的情况(包括上存公司法人存管银行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占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比例,列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比例低于70%的营业部名单,并提供专项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超过5个的营业部名单及解决计划、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情况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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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柜面系统客户 │上存总部的 │客户交易│投资者开 ┃
┃ │ 交易资金余额 │客户交易结 │结算资金│户个数 ┃
┃ │ │算资金存款 │专用存款│ ┃
┃ │ │ │账户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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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受托│其它│合计│金额 │比例│ │个人│机构┃
┃ │业务│业务│ │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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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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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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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n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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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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