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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

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7号)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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