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推广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89号 2004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一窗式”、“一户式”等加强税收管理的工作不断深入,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已经进入到整合阶段。为了保证总局已出台的税收政策能够及时实施,各地纷纷要求推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经总局研究决定,按照省级数据集中的模式,本着“以我为主”的原则,组织进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的推广工作。争取到2005年底在全国国税系统基本实现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的全面覆盖。为此,有关省市应抓紧做好与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推行相关的各项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及布置如下:
一、综合征管软件的推广原则
(一)综合征管软件采用省级数据集中的模式以省为单位推广。
(二)综合征管软件的推行,要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硬件条件已经具备,尚无综合征管软件的省份推广,以进一步发挥其作用。
(三)推广的软件由总局统一管理。
二、综合征管软件推广的时间及批次安排
经研究决定,2005年1月完成河北、内蒙、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1个省推广运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两层结构);2004年底~2005年初,在河南、浙江等2个省试点运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三层结构)。2005年全面进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的推广工作。
三、综合征管软件推广的支持工作安排
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及支持工作由总局(信息办)统一安排和管理。总局(征管司)负责各省推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中统一业务规范的指导、管理。总局(信息中心)指派各总局技术支持分中心(以下简称“支持分中心”),统一协调系统平台提供厂商、应用系统提供厂商的技术力量,对各省推广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技术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管理。
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两层结构)推广单位对口支持单位的名单如下:
河北省推广由西安、宁波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推广由武汉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
湖南省推广由湖南、厦门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