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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

  五、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的基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基础工作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贯彻实施《条例》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一是要建立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全面收集掌握所管辖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如招用劳动者人数、规章制度建立、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情况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逐步完善以诚信数据收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信息交流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为内容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服务。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内部制度建设。完善目标管理制度,规范主办监察员的条件、权限和责任。按照公开执法的要求,将劳动保障监察的依据、内容、程序、职责及监察员的名单、举报电话、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咨询和投诉。三是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目前,一些地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统计和对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的时效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有的地区统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企业数据库,逐步实行网上举报、网上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网上信息通报等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能力。
  六、完善监察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监察执法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的人员、工作、办案及举报奖励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察执法机构,不得非法向用人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向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下达罚款任务。严格执行罚款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察执法机构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条例》全面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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