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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9号 2004年11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并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工作。
  《条例》是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为准则。《条例》的颁布既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条例》所确立的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高效原则、便民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监察执法与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监察执法主体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管辖制度、程序制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等,都是对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将会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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