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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五条 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结算参与人应当按本公司规定缴纳结算互保基金和最低结算备付金。
  第三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T日本公司提请证券交易所对有待交收证券的
  结算参与人名下相关证券账户限制转指定。
  第三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根据其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代销协议的约定,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
  第三十九条 资金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可在T+1日16:00前指定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不低于透支金额的待处分证券。
  已足额指定的,本公司将集中交收账户中未指定为待处分证券的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未按时指定或指定不足的,本公司按成交顺序由后向前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该结算参与人的部分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作为待处分证券,直到待处分证券足额。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未被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第四十条 本公司于T+1日将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待处分证券,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并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依法拥有处置权。
  第四十一条 T+2日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的,本公司将其待处分证券从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第四十二条 T+2日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的,本公司可从T+3日起开始变卖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变卖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所得用于弥补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多余部分资金,本公司及时退还到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多余部分证券,本公司及时退还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将证券最终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对于结算参与人的违约行为在该结算参与人业务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并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对多次违约交收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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