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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4]298号)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掌握和了解中央境外子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促进加强对境外子企业财务监督,我们制定了《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中央所属境外子企业向国资委上报的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格式。中央所属境外子企业包括设立在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经费报账性质的各类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
  二、本套报表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补充指标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三、本套报表填报级次为企业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境外子企业,具体包括:集团所属境外子企业(二级),集团所属境外子企业(二级)投资设立的境外子企业(三级)、集团所属境内子企业(二级)投资设立的境外子企业(三级)。集团所属境内外三级以下子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子企业(四级及以下)并入三级填报。
  四、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按规定单独填报本套报表,同时应按照投资关系或产权关系纳入集团及境内外子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
  五、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当在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等决算工作基础上,以2004年12月31日财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
  六、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在编制本套报表时,应当将所在地会计年度、会计结账日及会计政策与境内母公司调整一致,作为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
  对于集团所属三级以下重要境外子企业,以及境内、外股权结构情况复杂的(如通过离岸公司持有股权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填报。
  七、企业总部分别设置境内总账、境外总账(或海外本部账)的,无论树型结构中境外总账是否单独上报分户及合并报表,均应视同集团一级单位,并且不计算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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