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四)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编制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方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合并方式编制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五)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当年及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不再进行还原。
  (六)境外子企业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应当与企业总部调整一致,并以2004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后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十一、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将影响财务决算结果的重大财务事项向国资委报备,具体包括:纳入决算范围的企业名称,不纳入决算范围企业及原因、会计政策调整及原因、当年消化潜亏情况、权益项调整情况以及利润分配预案等。
  十二、企业应当按规定认真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真实、全面、详尽说明和充分披露。
  十三、为了确保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可靠、客观公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随财务决算上报审计报告。
  (一)企业应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集团总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国资委将对少数企业进行统一委托试点。
  (二)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工效挂钩清算情况表、利润分配(分派)情况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
  (三)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经会计师审计的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随财务决算上报内审报告。
  (四)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企业的内审机构应对境外子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内审报告。
  十四、企业上报国资委的合并财务决算报表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打印(计算机自动生成),计算机存储介质中的数据仍以“元”为金额单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