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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监狱、劳教所羁押、收教人员全面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监狱、劳教所羁押、收教人员全面
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司法厅局:
  我国目前的监测资料表明,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艾滋病病毒已开始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流行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今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要求“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7月9日,温家宝总理在署名文章中再次指出:“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这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对健康人群最好的保护”。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准确掌握监狱、劳教所羁押、收教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卫生部、司法部决定联合对监狱、劳教所的羁押、收教人员开展一次全面的艾滋病病毒(HIV)抗体筛查(以下简称筛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司法部门要提高对本次筛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做好筛查工作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重大决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来抓。由卫生部门牵头,两个部门共同组成筛查工作组,负责本次筛查工作。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筛查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互相配合,妥善安排,确保筛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本次筛查采取属地负责的原则,即,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所有监狱、劳教所,不论其主管部门是谁,筛查工作均由各地筛查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要求做到监狱、劳教所一个不漏,争取做到在押、在教人员一个不漏。
  三、本次筛查可以健康检查的名义进行,由筛查工作组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司法部门负责编制名册、序号(见附表1),协商安排具体采集血样时间,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血样采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采集血样、登记造册、抗体检测、建立数据库、汇总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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