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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十三、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和《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一是企业应当按照“统一委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工作原则,对总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严格中介机构资质,按规定控制中介机构数量;二是企业应当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并将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资质证明等材料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资委备案;三是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过程中,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合理意见应认真采纳并相应调整财务决算;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中专门说明;四是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事业单位、基建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应当由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参照外部审计报告格式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以保证财务决算审计的客观、全面和规范;五是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可以按照境外子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也可以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参照外部审计报告格式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十四、企业应当认真做好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核上报工作。严把财务决算数据审核关,是促进提高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质量的关键环节。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所属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认真组织做好审核工作,强化数据质量控制,以保证圆满完成2004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一是应及时协助所属子企业研究解决财务决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和指导所属子企业做好财务决算数据的自审工作,为提高集团整体财务决算质量奠定基础;二是应认真做好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分工和协调,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性,明确和落实各部门责任,分工审核相关数据,确保各部门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三是应认真总结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经验,采取各子企业间相互检查、审核和集中会审等多种方式做好审核工作;四是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把关作用,认真听取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研究处理注册会计师在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调整的及时予以调整;五是在确保财务决算数据准确、可靠基础上,认真整理各类上报材料,确保按时上报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财务决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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