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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
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4]313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出资人客观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的重要依据。通过认真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不仅有助于检验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企业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而且有助于验证企业发展战略的科学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促进提高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做好落实工作,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确保财务决算工作质量,促进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企业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2004年5月关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可先从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做起”的批示精神。企业财务管理及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应从严要求,规范运作,强化监督,严肃纪律。一是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利用各种手段人为调节利润,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二是应按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充分披露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不得对重大财务事项隐瞒不报;三是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要求,加强成本费用控制,严格各项日常开支,杜绝铺张浪费,企业领导人和职工收入分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得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奖金;四是应加强对各项收入、实物资产、往来款项和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五是应尊重和维护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操守,不得授意和指使财务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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