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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柏林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 [对象]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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