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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4年第18号)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9月2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工作,促进青年志愿者援外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是指利用国家对外援助资金,由专门机构选派到发展中国家,直接为发展中国家当地人民服务的青年志愿人员。
  第三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主要被派往对中国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有益于发展中国家公益事业发展的服务。
  第四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是国家援外人员的组成部分,以志愿人员身份到发展中国家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是援外青年志愿者援外服务的主管部门。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援外青年志愿者的选派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在20岁至35岁之间,确属援外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必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
  (四)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品行端正,无犯罪、记过处分记录;
  (六)忠于祖国,乐于奉献,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志愿到发展中国家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应遵守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的有关规定,遵守援外人员有关规定,接受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遵守受援方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的风俗习惯及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年度计划,包括派遣国别、人数、服务岗位、服务时间以及资金预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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