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
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4]310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工作,我委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了《2005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预算管理是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权体系,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做好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等出资人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高度重视财务预算编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督促落实,认真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细化工作责任和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0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工作。
二、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由2005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和企业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两部分组成。
三、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财务预算编制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认真组织所属子企业(单位)层层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四、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应当在认真分析和总结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认真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合理、全面、科学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五、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要坚持总量平衡和合理控制原则,确保财务预算安排既有利于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的最终落实,实现日常管理的有序和协调,又有利于企业经营资本积累,有效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规模。
六、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将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预算情况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因特殊情形暂未纳入2005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范围的,应当将子企业名单、未纳入原因等相关材料,以及由此对财务预算状况带来的影响等情况作出专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