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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64号公告--取消蚕丝类商品出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64号)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蚕丝类商品出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蚕丝类商品出口不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公告附件1所列坯绸和蚕丝类商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出口配额许可证。
  三、对本公告附件2所列蚕丝类商品,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附件:
  1、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坯绸和蚕丝类商品目录
  2、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蚕丝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坯绸和蚕丝类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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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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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40000│非供零售用丝纱线(绢纺纱线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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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001010│非供零售用紬丝纱线(紬丝为主,含丝及绢丝85%及以上纱线) ┃
┠─────┼───────────────────────────┨
┃5005001090│非供零售用紬丝纱线(紬丝为主,含丝及绢丝85%以下纱线) ┃
┠─────┼───────────────────────────┨
┃5005009010│非供零售用其他绢纺纱线(含丝及绢丝85%及以上纱线)    ┃
┠─────┼───────────────────────────┨
┃5005009020│非供零售用其他绢纺纱线(含丝及绢丝85%以下纱线)     ┃
┠─────┼───────────────────────────┨
┃5007101010│未漂白或漂白的紬丝机织物(包括未练白或练白的,含紬丝85 ┃
┃     │及以上)                        ┃
┠─────┼───────────────────────────┨
┃5007101020│未漂白或漂白的紬丝机织物(包括未练白或练白的,含紬丝  ┃
┃     │85%以下,棉或化纤限内)                ┃
┠─────┼───────────────────────────┨
┃5007101031│未漂白或漂白的紬丝机织物(含未练或练白,紬丝<85%与精 ┃
┃     │梳羊\动物细毛棍,羊毛限内)              ┃
┠─────┼───────────────────────────┨
┃5007101039│未漂白或漂白的紬丝机织物(未练白或练白的,含紬丝85%以 ┃
┃     │下,与他混纺,羊毛限内)                ┃
┠─────┼───────────────────────────┨
┃5007101091│未漂白或漂白的紬丝机织物(未练白或练白的,含紬丝<85% ┃
┃     │与精梳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               ┃
┠─────┼───────────────────────────┨
┃5007101099│未漂白或漂白的紬丝机织物(包括未练白或练白的,含紬丝  ┃
┃     │85%以下,与其他馄纺)                 ┃
┠─────┼───────────────────────────┨
┃ 50072011│未漂白或漂白的桑蚕丝机织物(包括未练白或练白,按重量计 ┃
┃     │丝或绢丝含量85%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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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72021│未漂白或漂白的柞蚕丝机织物(包括未练白或练白,按重量计 ┃
┃     │丝或绢丝含量85%及以上)                ┃
┠─────┼───────────────────────────┨
┃ 50072031│未漂白或漂白的绢丝机织物(包括未练白或练白,按重量计丝 ┃
┃     │或绢丝含量85%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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