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2004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4]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分布结构与运营效益等情况,国资委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了2004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各地区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格式,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填报,其中:《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填报,《2004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各类分支机构填报。
二、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统一格式,境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基本填报单位的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子企业,第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各级子企业,第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一级境外企业填报,所属二级以下(含二级)企业的有关数据并入一级境外企业;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属于经费报账性质的境外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的有关情况,应由境内投资单位在本套报表的“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反映。
三、各地区及各级填报企业在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汇总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账户清理、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的基础上,按照2004年度报表编制说明统一规定的编制口径和方法,以2004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编制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时做好报表填报、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等各环节工作,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四、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报表外,还应当按规定编制集团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编制范围及编制方法按《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编制合并报表;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方编制合并报表,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合并方式编制企业合并报表。
五、依据合并报表的规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应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对于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部门直接持股的国有参股企业,应当填报本套报表。
六、各地区应当在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地区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并分析、撰写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
七、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5年5月10日前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其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上报。具体报送要求:
(一)2004年度汇总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并按以上次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电子文档。
(三)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报告。
八、为减轻企业的填报负担,本套报表的表式与财政部下发的《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一致,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加挂了数据提取与自动生成功能。
各地区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
1.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略)
2.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3.2004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略)
4.2004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2:
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于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填报。具体指执行现行工业、农业、商品流通、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单位)。
(一)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具体包括:
1、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企业,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进行合并或按股权比例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2、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3、直接与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4、多方国有单位投资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控制权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执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报社、出版社等国有事业单位。
二、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国资01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国资02表)、现金流量表(国资03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国资04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国资05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国资06表)、基本情况表(国资07表)、企业办社会情况表(国资08表)、汇编范围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国资09表)。
三、分户填报报表封面解释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指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4、总会计师:指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按照国家规定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
5、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任务的专职会计机构的负责人。
6、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7、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全称。
8、签字会计师: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封面右边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指各级质检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单位),应主动与当地质检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如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的,可参照《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向同级国资(财政)部门申领临时代码使用。企业在领取各级质检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即停止使用。
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非集团型企业只需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不填。
(2)集团型企业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
①集团公司总部(一级)在填报集团企业合并报表时,“本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集团公司代码填列,“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不填。
②当本企业为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时,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其中“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相同。集团公司本部填列“企业(单位)统一代码”的方法同集团公司二级企业的填列方法,差额表比照集团本部填列。
③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企业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及“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本部视同集团公司三级企业填列,三级以下企业并入三级填列。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企业一律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市属企业一律填列“370100”;
C、县级(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县县级企业一律填列“370123”。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填报。如:隶属各省“交通厅(局)”管理的企业,填报“交通部”代码“348”。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对口部门(协会)的代码。机构设置与中央对口的各地方部门均应按国家标准填列。
3、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县或区代码填列。
4、所属行业码:本代码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两部分组成。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2)“行业会计制度代码”根据企业目前所执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填列。各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为:
工业企业-01,商品流通企业-02(其中外贸企业按12填列),施工企业-03,房地产开发企业-0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05,铁路运输企业-06,民用航空运输企业-07,交通运输企业-08,邮电通信企业-09,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0,农业企业-1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3,其他-99。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具体分为:1大型,2中型,3小型。
6、组织形式: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及有关性质填列。具体包括:1 独资公司,2 非公司制独资企业,3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4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5 有限责任公司,6 股份合作制企业,7 合资或合营企业,8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9 其他。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选“1独资公司”项填列。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填报其股票代码,为6位数字。如果企业已发行A股股票并有其他类别股票上市(如B股、H股、N股等)则填报A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发行了B股股票,则填报B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在境外发行股票,则该代码填“000000”。
7、工效挂钩标识码: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1”,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2”,不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3”。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是针对合并主体而言的,即对于编制合并报表的单位,如果其所属企业既有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又有不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则其合并报表封面工效挂钩标识码填“2”。
8、养老统筹标识码: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企业填“1”,没有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企业填“2”。
9、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体包括:0 未经审计,1 标准无保留意见,2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3 保留意见,4 否定意见,5 无法表示意见。
10、成立年份:指企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11、上年单位代码:由本企业上一年度填报本套报表时,录入的“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本企业代码”和上年“报表类型码”共10位码组成。如为新报单位,此代码不填。
12、新报因素: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范围的新报报表原因。具体标识含义如下:
(1)0 连续上报:指上年度填报企业类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2)1 新投资设立:指本年新投资注册设立并正式营业的企业(不含竣工移交、新设合并、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