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各试点市县负责项目信息管理的妇幼保健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实施中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并派专人负责。每月汇总“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月报表”(附件3,表六),并收集、补充艾滋病病毒感染婚前保健妇女、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的信息资料,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保密)”及“婴幼儿随访登记表”(附件3,表五–Ⅰ、表五–Ⅱ及表五–Ⅲ)。每月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汇总表”(附件3,表七),于下月10日前上报省级项目数据管理部门。每季汇总填写本市/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活动工作情况季报表”(附件3,表八),包括健康教育、培训、监督指导活动中市/县级、乡级及村级的活动情况,于下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省级项目数据管理部门。
3.4 各项目省数据管理部门:每月汇总整理本省项目资料,于下月15日前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每季汇总并填写本省各级健康教育、培训、监督指导活动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活动工作季报表”(附件3,表八),于下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汇总、整理上报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三)项目经费管理
1.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政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2.各省及项目试点地区每半年一次将半年度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与经费预算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四)物品分发及管理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需要的药品、设备、试剂,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分发。
2.各省及项目试点地区在收到物品后,及时反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3.下发的物品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制定有关制度,确保物品能准确到位,及时使用。
(五)监督指导与评估
1.建立国家、省、市县项目监督指导评估体系,促进项目地区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落实项目的各项活动,提高实施质量,确保项目的持续发展。
2.监督指导评估工作应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成立由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等机构专家组成的评估组,定期完成。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组织中央级专家,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监督指导评估方案”(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实施指导手册”)。
4.监督指导内容涉及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部门协调、各类预防措施落实、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咨询及实验室建设、人员培训、信息收集、经费及物品管理、项目进展等各个领域。
5.各项目地区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监督指导评估方案”实施,也可根据项目进展的不同阶段,如初期、中期和终末阶段,选择不同的监督指导重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6.监督指导活动
6.1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组织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定期到试点市县进行监督指导,撰写报告上报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6.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项目市县进行监督指导一次,并将报告上报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6.3 各试点市县应定期(3个月)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自查报告逐级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