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为住院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建立安全的符合隔离与无菌操作要求的医疗环境。诊室与产房应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应安排在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或隔离产床分娩,严格按照隔离分娩要求操作,所有器械应单独使用,用后的产房、产床应彻底消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住院时应有专用的医疗设备和清洁用具,使用过的物品应彻底消毒。
8.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应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9.婴儿预防与保健
9.1 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信息的保密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的关爱、定期随访和咨询。
9.2 由于母乳喂养可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机会,因此,应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权衡母乳喂养和人工喂养的利弊,对婴儿出生后的喂养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提倡实施人工喂养,绝对不要混合喂养。
9.3 婴儿应于12个月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则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阳性者继续追踪随访,至18个月再次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阳性婴儿转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
9.4 医疗保健机构应向艾滋病病毒感染家长提供护理儿童的相关知识和方法,进行常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增强体质。
9.5 按照正常计划免疫程序给予预防接种。如果婴儿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除不接种卡介苗外,应按照正常预防接种程序接种其他疫苗。
婴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参见附件1。
(二)服务能力建设
1.人员培训
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提高服务人员及其他健康教育人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防治的知识及服务技能。
1.1 培训对象
项目地区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人员,医疗保健机构项目管理、妇产科、婚前保健门诊的医生、护士,信息管理、实验室检测等相关人员。
1.2 培训内容
介绍我国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及防治策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实施方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各种措施,艾滋病预防和关怀,相关政策与伦理知识,以及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新的信息及进展。
1.3 培训方法
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采取集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理论授课、讲座、例会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国家-省-试点市(县)的逐级培训,尽快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理念和知识技能,确保并不断扩大培训的覆盖面。
2.实验室建设
2.1 各试点市县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据当地的卫生资源配置情况,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取得“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资格,并按《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常规和制度,根据孕产妇和婴儿的具体情况及机构的实验能力,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的ELESA或快速检测筛查及确认试验服务。
2.2 暂不具备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条件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或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部门或已取得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资格的医疗机构协调配合,建立有效、可行的艾滋病抗体检测流程。通过培训,使有关检验技术人员掌握艾滋病基本知识、检测技术、生物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后预防等,申请成为“艾滋病筛查检测点”,并备案。
3.职业暴露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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