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提供个性化健康教育。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妇幼保健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过培训的咨询人员,为目标人群提供面对面个性化的健康教育。
2.5 在项目地区建立艾滋病咨询热线。
各相关机构要设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热线(或在预防艾滋病咨询热线中加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内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3.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3.1 提供咨询服务
3.1.1 试点市县在妇幼保健服务基础上,建立符合地区情况的自愿咨询与检测流程。
3.1.2 各试点市县医疗保健机构,为婚前保健的男女双方免费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介绍并建议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则下,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参见附件2)后提供检测服务。对检验结果为阴性或阳性者均要进行检测后咨询,进行有效的避孕指导。对感染者提供转诊、随访服务(流程参见附件1)。
3.1.3 试点市县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咨询内容应包括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评估危险行为;解释检测的意义和利弊及等待结果时的预防措施;介绍并建议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则下,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参见附件2),免费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流程参见附件1)。
3.1.4 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检测后咨询,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及其家属知情选择妊娠结局,填写“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参见附件2)。为决定终止妊娠者提供流产服务,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对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孕期保健,动员其住院分娩,以及时得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服务。
3.1.5 建议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的配偶接受相关的咨询和检测。
3.1.6 对检测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提供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可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并动员服用,用药前需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服用知情同意书(保密)”(参见附件2),同意者立即采取后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措施。
3.1.7 对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阴性的孕产妇,也要进行检测后的咨询,特别是本人或配偶具有危险行为者,要提供有关艾滋病感染“窗口期”的信息,进行有效的避孕指导,并提供转诊、随访服务,建议其配偶接受相关的咨询和检测。
3.2 实验室检测
3.2.1 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严格按《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常规检测程序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工作。
3.2.2 本项目在资源相对缺乏的试点地区对孕期保健的孕妇可采用《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中的替代策略Ⅲ,使用HIV快速筛查方法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详细工作流程见附件1。
3.2.3 如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呈阳性反应,相关医务人员在充分注意保密原则下,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的优点和局限性详细分析并告知受检者,按疑似阳性进行咨询;在知情同意原则下,建议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试验并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3.2.4 对于已经临产的孕产妇,在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复测和确认试验的情况下,应及时用两种不同的快速试剂同时进行检测,两种试剂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则视为阴性,正常分娩;任何一种试剂检测结果出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反应或两种试剂均出现阳性反应,则应视为阳性,及时告知受检者并进行咨询,在知情同意原则下,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如确认结果为阴性,则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干预措施。
3.2.5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的婴儿应分别于产后12个月及18个月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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