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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4]第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实现总局党组提出的“发达地区要在2004年底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较发达地区要在2005年底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2007年底要实现全国联网”的阶段目标,根据各地的网络建设情况、数据质量和汇总情况,经研究并与部分地方工商局协商,确定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辽宁省(含大连市和沈阳市)、江苏省、浙江省、青岛市、厦门市、深圳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一批参加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为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总局已成立由刘玉亭副局长任组长、各业务司局和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信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由企业注册局许瑞表局长任主任的办公室(简称信用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司局指定联络员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参加第一批联网应用的省、市工商局,要由主管局领导负责,明确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工作机构或牵头部门,统一领导当地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工作机构(或牵头部门)、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总局信用办。
  各联网单位要依据总局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实施方案,认真分析本地区的网络、数据和应用情况,明确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和实施步骤,做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快完善现有网络系统,切实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年底前参加联网应用的单位,要依据《2004年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技术思路与实施方案》(附件1),保证网络系统从省到所联通,从总局到省联通。要把工商行政管理网连接到有关业务部门,并保证业务部门方便快捷地应用。要对现有的网络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试,对发现的问题要尽快予以解决,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对现有网络进行适当的改造和优化。各单位要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指定专人保障网络的畅通,并对本省、市与总局联网安全防范设备进行单向设置。各信息化管理部门要于10月底前将负责网络技术保障的人员及联系方式报总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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